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学校的仪器设备一旦丢失损毁,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赔偿。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成立仪器设备丢失赔偿认定小组,丢失损毁责任和赔偿方案由认定小组进行确认,报学校审批执行。
第二章 丢失损毁责任的认定
第四条 工作失职、保管不善或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毁的,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未办理借出手续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毁的,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已履行借用手续的仪器设备在借用期内丢失,则由借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学生使用仪器设备造成丢失损毁的,教师可与学生共同协商各自的责任,报仪器设备丢失赔偿认定小组认定。
第七条 丢失损毁的仪器设备因责任人已离职或退休造成无法赔偿的,由二级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属于下述情况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毁,经仪器设备丢失赔偿认定小组认定,可免除赔偿。
(一)仪器设备因正常实验原因损毁造成实物无法追回,单位可提供实验证明材料的;
(二)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仪器设备被盗,保卫部门可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仪器设备损毁,相关部门可出具证明材料的。
第九条 对于以下情形,除责令赔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一贯不爱护国有资产,严重违反规程的;
(二)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三)在执行经济赔偿的过程中,相关责任人限期拒不执行的;
(四)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赔偿方式和赔偿额度
第十条 仪器设备丢失损毁的赔偿方式分为实物赔偿和价值赔偿两种方式,可由责任人自由选择赔偿方式。
第十一条 实物赔偿,应不低于仪器设备的同等性能指标。
第十二条 价值赔偿,按照仪器设备现值来确定。
现值=折旧值+残值
折旧值=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残值=原值*10%
第十三条 属于学校的可家用仪器设备丢失损毁,若采用价值赔偿方式,则按原值进行赔偿。
第四章 赔偿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丢失损毁的赔偿流程如下:
(一)上报
发现仪器设备丢失损毁后,须及时报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盘亏认定表,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认定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使用单位提供的盘亏认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仪器设备丢失赔偿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三)审批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赔偿方案上报学校审批。
(四)处理
学校批复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赔偿主体;实物赔偿,由使用单位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实物现场认定;价值赔偿,由赔偿主体持盘亏认定表去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并将回执单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五条 丢失损毁的实物赔偿和价值赔偿均限期一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十六条 丢失损毁的赔偿款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仪器设备丢失损毁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学校的考评体系追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表
2.北京理工大学可家用仪器设备清单
3.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盘亏认定处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