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完成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对学校的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按照上级有关部署填报相关材料,为学校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统计信息。
第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提供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第四条 学校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数据统计工作,并在工作范围内依法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第二章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设专门机构处理全校统计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设置兼职统计员,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基础统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数据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全校数据统计工作,统一对外公布学校统计数据,做好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动态统计分析研究、决策咨询、预测与监控工作,负责学校专兼职统计队伍建设,负责与上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统计信息报送及交流。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是数据统计工作的业务责任单位,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学校统一安排的统计报表任务,做好本部门业务工作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预测和监控,及时上报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章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八条 管理体制。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考核、检查和监督,负责统计队伍建设和统计培训,负责统计制度标准制定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等。
第九条 责任制度。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是全校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办公室的副职校领导,是全校统计工作的主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作为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具有统计工作的指挥权,承担综合统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基础统计单位责任人,承担业务统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全校各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专、兼职统计员,承担相应统计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 台帐制度。各职能部门统计数据的源头,其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统计工作整体质量,必须建立好本单位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帐,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更新和报出。
第十一条 归口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统计归口报告制度。各职能部门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部门归口负责统计的基础数据报送学校办公室。
第十二条 签审制度。各职能部门所报送数据要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送学校办公室审查、备案、汇总。学校办公室编制学校报表,呈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出。
第十三条 归档制度。学校综合统计资料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每个学年度结束后,移送学校档案馆分类归档、保存;职能部门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统计、分类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保密制度。学校各单位填报的具有密级的统计报表,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
第十五条 发布制度。学校实行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公布统计数据制度。学校办公室通过定期编印《统计公报》等形式,及时将对外报送的重要报表和有关数据进行发布。学校的基本统计数字,必须以学校办公室发布的统计数字为准,各职能部门对外发表统计数字,均应统一口径,对外报出或引用的数字,须先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学校办公室核准报出。
第十六条 订正制度。对于学校已经上报的统计报表中的数字,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后发现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及时向受表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经核实后进行更正。
第十七条 检查制度。学校统计工作实行单位自查、学校抽查和上级检查制度。单位自查,由各职能部门自行安排,要求每年至少一次自查;学校抽查,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分定期与不定期,主要抽查统计单位对本办法规定的执行情况;上级检查,按照上级部门的检查要求或国家各级各类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奖惩制度。学校将根据统计报表填报及统计基础工作评议情况,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漏报、错报、拒报、虚报、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侵犯学校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行使国家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权,未经学校办公室审查、核实、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资料,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情节较重的有关人员,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四章 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信息统计室设专职综合统计岗位,承担全校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工作部署、审核报送等任务,主要职责包括:
1. 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地方和学校的统计法规、制度和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
2. 组织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高质量地完成上级部门各种统计表、统计资料的填写、审核、报送工作和统计调查任务。
3. 检查指导基层数据统计工作,全面推进学校中心数据库建设,及时发布学校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统一管理学校综合统计资料并按时整理归档。
4. 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或部门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统计分析报告。
5. 负责开展全校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咨询、指导和培训活动,传达上级部门对数据统计工作的指示。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设兼职统计员,负责本部门的数据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学校专职综合统计员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
1. 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数据统计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和校内外的各种统计报表、统计调查任务。
2. 畅通本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渠道,及时采集、核实、更新上报、管理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
3. 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系统地积累和整理本部门的基本业务统计数据库,开展专项统计分析,及时向部门领导提供有关统计信息。
4. 积极配合学校中心数据库建设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和数据,妥善处理本部门在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的权责利关系。
第五章 加强统计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将统计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国家对统计执法工作提出的越来越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要尽快考取统计人员资格证书。各单位要选择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统计工作,如有统计人员工作变动,须向学校办公室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北京理工大学统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校办字〔1996〕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