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件要求,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与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四条 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共634个县、市)。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县政府所属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针对上述行业,工作现场可适度放宽到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针对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资助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以外可以报送。
第三章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学生申请。毕业生在与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后,向所在学院提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三方协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校审核。学生本人持申请材料至学院,各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为学生出具评审推荐意见;学生事务中心收取、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会同财务处确定学生学费资助金额,最终确定我校毕业生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推荐名单。
(三)公示名单。学生事务中心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上报名单。6月20日和12月30日前,学生事务中心将最终推荐名单分两批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还款手续。推荐的代偿资助毕业生在与中国银行签订还款计划时,需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六)公布名单。学校接到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批复后,第一时间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并将资助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八)实施资助。学校收到财政拨款后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九条 若毕业生毕业时无法确定具体工作地点,存在二次分配问题,毕业生可在就业后,从工作单位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协议(三方协议)、《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按照第八条流程进行申请。
第十条 获资助毕业生要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给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校根据学生所在就业单位反馈信息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后续拨款,经审批通过后,学生可继续享受当年的资助。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受助学生的管理,学校建立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并与就业单位和贷款毕业生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并定期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学校和经办银行及时掌握获资助学生的动态情况。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拨、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