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理工大学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以下简称网络教育)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依据《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网络教育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北京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收到录取通知后,新生需在两周之内凭录取通知书并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复印件到所报名的学习中心办理注册、缴费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缴费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办理注册手续时,需认真核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等身份信息,如有错误应及时向学习中心提出修改申请。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学籍电子注册。资格审查通过的学生正式获得北京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籍。高中起点本科学历教育注册学生,必须具有相当高中(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及以上的学历,并持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专科起点本科学历教育注册学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持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以及与毕业证书内容一致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
第五条 专科起点本科层次学生未通过资格审查者,需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提供相应材料进行复查。复查未通过者、逾期不提供材料者,取消学籍。复查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三章 缴费与退费
第六条 网络教育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北京理工大学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学生按学年缴费,按学校要求时间由学生本人直接通过网银交到北京理工大学。高中起点本科的学生毕业需要完成的学分为150学分,前四学年每年缴纳30学分的学费,其余学费第五学年缴纳;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毕业需要完成的学分为80学分,第一学年需缴纳40学分的学费,其余学费在第二学年缴纳。
第八条 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如因退学或其他原因需要退学费,必须按学校要求办理退费手续。已注册考试课程,该课程学费不予退还。学生逾期六个月不缴费,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九条 高中起点本科的学习年限为5-7年;专科起点本科的学习年限为2.5-4.5年。
第十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学分。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内。超过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习要求的学生一律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五章 选课和注册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根据自己的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本人在学校当学期开设的课程中选课。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时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及期末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选课。
2.所选课程的期末考试时间不能相互冲突。
3.所选课程有先修课程的,应学完先修课程,再选学该课程。
4.在学期间,如果教学计划发生变更,以入学时的教学计划为选课依据。
第十三条 在完成选课学习的基础上,由学生本人在学校的学习平台上注册课程考试,只有完成了注册考试的学生,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一旦注册考试,不能随意缺考,对缺考的学生提出警告,一门课程连续两次缺考,将停止该课程的下一次注册考试机会。
第十四条 考试通过的课程,学生不能再次注册考试;考试没有通过的课程,在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多次注册考试。
第十五条 每学年学校组织两次课程考试,原则上每学期末组织一次考试。只要考试时间不冲突,学生可以注册多门科目的考试。
第六章 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在线作业成绩与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计算方法如下:课程考核成绩=在线作业成绩Í40%+考试成绩Í60%。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优秀”、“良好”、“中”、“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进行评定。成绩不合格者,给予一次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机会,第二次成绩仍不合格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记载为“不合格”。
第七章 转学习中心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造成工作和生活地变化的可申请转学习中心,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拟转入学习中心开设有相同的专业名称和层次;
2. 原学习中心同意转出,拟转入学习中心同意转入。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入学后第一学期期末学生可按学校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批准后在第二学期初转入新的专业学习,其他学期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选课、缴费。
第八章 学籍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时间,以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明确的修改或变更时间为准,属于在校期间的,受理申请;不属于在校期间的,不予受理。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完成后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改或变更姓名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修改或变更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原身份证与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应包含现用名、曾用名、身份证号和修改或变更时间等,户口簿中如包含上述内容,学生复印后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等同于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码的,不涉及身份证号码中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修改或变更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原身份证与新身份证复印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籍信息变更有下列情况的之一,学校不予受理
1.涉及身份证号中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
2.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发生修改或变更的;
3.将姓名与身份证号分两次分别修改或变更的;
4.已完成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
5.提供的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信息修改或变更,最迟应在毕业前半年向学校提交申请及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者,学校将按录取原始信息上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休学治疗而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公出差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要较长时间中断学习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特殊原因被所在学习中心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必须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习中心上报学校批准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最高不超过两年,以休学申请批准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遇寒暑假,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的,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退役后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国家另有政策的除外。
第十章 注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消学籍:
1.未办理休学手续,一个学年未参加教学活动;
2.未办理休学手续,逾期六个月未缴学费;
3.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5.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注消学籍的学生,第三十一条中前四种情况由学习中心提交书面材料,第三十一条中第五种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到学习中心,学校出具相关决定并上网公示两周,同时报学信网备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和授予学位
第三十三条 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毕业证书。专科起点升本科层次的学生须修满80学分,高中起点本科的学生须修满150学分。符合学士学位管理条例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选修课包括专业课和公共通选课,学生可在学院开设的全部课程中任意选修。学生在申请毕业前必须完成教学计划内必修课的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证书,并按教育部要求进行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学生因英语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在毕业一年内,但不超过学习年限,英语成绩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后,可以向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但获得总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不超过10学分;或者课程成绩均合格,仅毕业设计(论文)未完成。可申请办理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每年6月和12月可申请办理,其他时间不受理。不申请办理结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按肄业处理。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结)业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
第三十九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按照程序予以注销。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如有丢失,一律不予补发,由学生向学校档案馆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入学学生开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条款如与国家有关规定冲突,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