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际学生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教外厅〔2020〕1号)、《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京教外〔20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校攻读学历项目(本科、硕士、博士)和非学历项目(预科、交换、语言)的自费申请及获得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国际学生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长由学校分管国际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部、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留学生中心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留学生中心。
第四条 留学生中心负责招生对外宣传、申请材料审核、入学考试考核、录取及签证发放等工作;各专业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国际学生的录取审核工作。
第三章 录取标准
第五条 身份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持有外国有效护照的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低于18岁。本科申请人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硕士申请人应在35周岁以下,博士申请人应在40周岁以下;
(三)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国外、申请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其申请以国际学生身份进入学校本科阶段学习,除符合学校的其他条件外,还应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达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外国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此类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承诺未在中国大陆(内地)登记过户籍。如曾登记过户籍,同时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中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并获得外国国籍后申请以国际学生身份进入学校本科阶段学习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第六条 学历要求
(一)申请本科项目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
(二)申请硕士项目须具有学士学位;
(三)申请博士项目须具有硕士学位;
(四)申请交换项目须来自与学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及各类合作协议的国外院校的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在读学生;
(五)申请非学历项目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 学术能力
(一)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2.个人陈述;
3.推荐信;
4.最高学历学位证明;
5.成绩单。
(二)申请学历项目,平均成绩(GPA)原则上不低于80分(按照百分制计算);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留学北理”奖学金,平均成绩(GPA)原则上不低于85分(按照百分制计算)。
第八条 语言能力
(一)申请以英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英语语言能力。
1.母语为非英语的申请人需提供英语水平考试成绩(托福成绩不低于80分或雅思成绩不低于5.5分),或提供经学校认定的同等英语水平等级证明。
2.母语为英语的申请人,不需提供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但须参加入学英语水平测试。
3.前一学历阶段授课语言为英语的申请人,不需提供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但须提供毕业学校出具的英语授课证明,并参加入学英语水平测试。
(二)申请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申请人,应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180分,或提供经学校认定的同等汉语水平证明;申请预科项目应达到HSK三级180分;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本科项目的申请人,若未达到汉语水平要求,须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汉补院校进行汉语补习,成绩合格者进入学校学习。
第九条 其他材料
(一)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经济担保证明;
(三)健康证明;
(四)其他能证明申请人学术水平和技能特长的材料。
第四章 录取程序
第十条 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照学校各类国际学生录取标准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报名方式、申请资格、申请流程、申请材料、报名截止日期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详见当年最新发布的北京理工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 入学考核
在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留学生中心根据录取标准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所有项目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均须参加综合面试。
本科项目申请人除参加综合面试外,还须参加入学考试。受地理及基础设施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参加入学考试的申请人,可以综合面试成绩作为考核结果。
研究生项目申请采取导师推荐制,申请人除参加综合面试外,还须由专业学院和导师进行学术审核和学术面试。
第十二条 确定名单
根据入学考核结果,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国政府奖学金、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国际中文教师奖学金等奖学金生的预录取名单,分批次录取,录取名单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留学北理”奖学金生和自费生的录取结果由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正式录取
留学生中心负责为拟录取新生办理来华学习签证申请表,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范招收国际学生行为。在招收过程中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学校依规对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当事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留学生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及北京市对国际学生招生政策进行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