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服务等工作,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完善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提升国际化办学能力和治理水平,做强“留学北理”品牌,构建与世界一流大学相匹配的来华留学事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京教外〔2020〕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同时符合上级最新相关文件中对国际学生国籍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依法管理、规范开展、保证质量。
第四条 学校依据“提质增效、服务大局,育人为本、趋同为要,规范管理、内涵发展”的工作方针开展国际学生的招收和培养,推进中外学生在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全面趋同,提供平等一致的教学资源与管理服务,保障中外学生的文化交流与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际学生在华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中国社会公德,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际学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来华留学全局性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审议,落实上级要求、做好顶层设计、制定政策举措、作出决策部署、统筹资源配置、协调任务分工、开展督导检查。主任由学校分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校团委、留学生中心负责人,以及各相关学院分管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留学生中心。
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国际学生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长由学校分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部、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中心负责人,以及各相关学院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留学生中心。
第七条 留学生中心是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一)落实上级和学校的决策部署与政策举措,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统筹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日常管理、支撑服务、后勤保障等各个环节工作;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各专业学院及其他教学单位做好国际学生培养有关工作,协调教学运行相关事务;
(四)承担汉语类和中国概况类必修课程的教学任务;
(五)开展法律法规宣讲普及,做好出入境事务、对外联络协调、校友联系沟通等工作;
(六)面向国际学生组织各类文化交流活动。
第八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是学校组织开展国际学生学历生教学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统筹负责有关培养工作。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统筹负责国际学生学历生的教学计划安排与实施、课程编排、教学运行及考试业务。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学院及其他教学单位是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承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别各层次国际学生的培养任务,参与国际学生的录取审核工作。应明确分管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同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各项工作。
第十条 在校注册学习的国际学生是学校学生群体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其纳入到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范畴中,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招收的国际学生类别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包括预科生、交换生、语言生、短期生和研究学者等。
第十三条 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学校可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和培养专业。
第十四条 各类别国际学生的招生简章及其他招生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对外公布,按照录取标准和流程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审核和申请者面试工作由留学生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学院共同开展,重点对国际学生的来华意愿、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身份资格、语言能力、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进行审核,确保所招收的国际学生符合入学标准。
第十六条 对于国籍身份存疑的国际学生,留学生中心应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确认申请人的国籍身份情况。
第十七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我校学习,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不予招收。
第十八条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北京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须正式委托在北京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以团组形式短期来华学习的国际学生,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若学生未满十八周岁,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须派人随团并担任该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 接收由国内其他高等院校录取或者正在学习的国际学生转入我校学习时,应征得原招收或培养高校的同意且符合我校国际学生录取和转学条件,按照相关流程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是承担教育部委托培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任务的高等院校,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中心负责国际学生的录取工作,通过适当方式对拟录取学生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外学生培养趋同原则,将国际学生的教学工作纳入到全校整体教学体系中,明确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组织适合的师资力量开展教学培养工作。中外学生的教学管理与考试考核标准要统一,教学资源、管理服务及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应平等一致。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专业外,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学院同意,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可接收国际学生并开展培养工作。国际学生应按照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考核、实践教学、论文撰写、毕业答辩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和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及规范,明确汉语能力水平、必修免修课程、毕业授位条件要求。其中,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学历教育的必修课;外语类课程可予以免修;不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除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必修政治理论类课程外,其他专业可免修思政类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对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由留学生中心根据其语言实际水平和专业要求开设相应的语言强化课程,并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具备英语教学条件的专业或教学课程,可对国际学生使用英语进行教学和培养。接受学历教育并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及摘要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撰写,同时还需另行撰写英文或中文摘要。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中国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学籍纳入学校教学信息系统中,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留学生中心配合各专业学院/书院及其他教学单位进行管理。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学籍由留学生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纳入到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管理系统中进行培养管理;选课、补考、重修、成绩查询等相关教务工作纳入到本硕博一体化系统中开展;各专业学院负责对本学院的国际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第二十九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除有特殊规定外,符合学校有关转专业条件的均可申请转入可接收国际学生的相应专业学习。具体要求和转入流程参照中国学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相关培养单位应如实记录国际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树立良好学风,做好考勤管理,开展学业警示,保证培养质量。对于缺勤严重、长期不在校的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严格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习、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若未能在基本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可提出休学、降级等超基本学制的申请以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期毕业事项参照中国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健康、创业等原因申请休学的,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来自实施强制兵役制国家的国际学生,因服兵役申请休学的可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为其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办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信息上传至“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国际学生管理制度,涵盖签证管理、学籍管理、住宿管理、安全管理、违纪处分、奖学金评定、风险监测及预警等方面,编制国际学生手册,制定可操作的应急安全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责任人及工作流程,提前防范干预,迅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校园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国际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负责国际学生的思想与安全教育、日常及涉外管理、教学运行与服务保障、文体活动与对外交流、奖励评定与处分认定、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准确掌握国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求,并做好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统筹指导,留学生中心具体管理,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实行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将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须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前往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或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留学生中心负责国际学生的住宿管理,建立健全校内公寓管理制度和校外住宿监管机制,定期对公寓楼进行巡查检查,规范日常管理,防范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中心负责国际学生的报到注册和入学教育。面向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专业介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国际学生了解并掌握在华期间的基本法律常识,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十条 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校内外各类文体活动,可自愿参加公益活动和中国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留学生中心负责对国际学生参加的活动进行审核把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并视情况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国际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国际学生前往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留学生中心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国际学生可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依法依规举办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不得涉及宗教内容。留学生中心负责对活动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做好活动举办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国际学生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联谊团体须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留学生中心的具体管理,在中国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勤工助学和校外实习活动。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留学生中心审核同意,并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在校期间,国际学生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留存、归档等工作由留学生中心负责,参照《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国际学生,学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签证及居留证件管理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中心负责为国际学生办理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国际学生申请到校学习,须在入境前根据其本人的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学习类签证(即X1、X2字签证),按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国际学生所持的学习类签证上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需延长签证或居留证件期限的国际学生,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在校内公寓住宿的国际学生,应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所在校区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及流程办理住宿登记,留学生中心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对于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留学生中心通知其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
第五十条 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中心及时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依法注销其学习居留证件,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七章 奖学金与经费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是中国政府奖学金国际学生接收院校,同时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设立的国际学生奖学金项目的培养任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校级奖学金;也可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各级各类奖学金管理制度,发挥奖优示范作用。建立奖学金评审和动态调整机制,奖学金的评定、审批、公示、发放、管理等程序规范,评审材料齐全完整、归档及时。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奖学金设立单位发布的管理办法管理奖学金经费,留学生中心遵照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费是学校来华留学事业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学校严格遵照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用于人才培养及其他办学支出。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照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根据培养成本、住宿条件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国际学生自费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依规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宿舍,按照实际成本收取住宿费,用于住宿楼宇的修葺和维护。住宿收费标准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 获得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及获得资助额度,对其学费和住宿费进行全额或部分抵扣,其余部分由学生个人补齐。不享受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为自费生,其学费和住宿费由学生本人根据学校公开发布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不含)。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学校令第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