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工作,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激励和导向作用,提高国际学生的生源质量和培养水平,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教外厅〔2020〕1号)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来华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是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学校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对外提供,用于资助国际学生到我校学习或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是指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来华接受中国学历学位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
学历教育类别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类别包括预科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统称为交换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已在学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奖学金生。
第二章 资助内容
第五条 学校得到批复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
(一)全额奖学金
全额奖学金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和综合医疗保险费,资助标准见附表。
1. 学费:包括奖学金生的教育培养和日常管理成本,以及组织或支持奖学金生开展国情教育、文化体验、跨文化适应及参加文体赛事活动的费用。
2. 住宿费:用于奖学金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费用。
3. 生活费:用于奖学金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开支。
4. 综合医疗保险:用于奖学金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就医时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部分奖学金
部分奖学金包括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和具体要求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发布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各类奖学金生的期限,原则上与学校规定的各类别、各层次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或学制一致。
第三章 语言要求
第七条 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奖学金生,仅能选择汉语作为授课语言的专业;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以及来校交流学习的奖学金生,可选择汉语或英语作为授课语言的专业。
第八条 选择汉语作为授课语言攻读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申请时中文水平应达到HSK3级;选择汉语作为授课语言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申请时中文水平应达到HSK4级;交换生的中文水平参照申请攻读学士学位的要求。
第九条 选择汉语作为授课语言但汉语水平未达到学校专业学习要求的奖学金生,须参加汉语学习,达到入学要求后方可开始专业学习,期限依照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规定执行;经过汉语学习仍未达到入学要求的,将取消其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之后在华学习的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条 奖学金项目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专项拨款,学校财务部门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费作为奖学金生的教育培养成本,由留学生中心按照财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算,不直接发至奖学金生的个人账户中。
第十二条 住宿费的发放和使用:
(一)选择在校内住宿的奖学金生,学校为其提供宿舍,住宿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二)经学校同意,选择在校外住宿的奖学金生,学校根据资助标准按月发放住宿补助,用于奖学金生校外租房,不足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
(三)经学校同意,选择校外住宿的奖学金生搬回至校内宿舍住宿,停发校外住宿补助,按照校内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 生活费的发放和管理:
(一)由学校根据资助标准按月发放,其发放与月签到制度关联。奖学金生在每月20日前至留学生中心签到,依据签到情况发放生活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签到的,提前说明原因并及时补签;
(二)在学校规定的假期内离境的,生活费正常发放;
(三)奖学金生按期毕业的,在学校确定的毕业日期后继续发放半个月生活费;
(四)经学校批准参加教学培养计划之外的学术活动离境不超过15天的,生活费待学生返校后补发;
(五)因个人原因,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5天或连续请假超过15 天的,扣发当月生活费;
(六)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外,因个人原因离境超出15天时间的,停发生活费;
(七)休学、退学、肄业及被中止或取消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的,其生活费自批准之日起停发;
(八)接受预科教育和汉语补习的奖学金生,学校按照其入学时的身份发放相应的生活费。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统一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第五章 奖学金年度评审
第十五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以下简称年度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第十六条 年度评审一般在每年的3-5月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学金生,须按要求参加年度评审:
(一)参评当年9月之后,拟继续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
(二)无法按原计划于参评当年7月毕业,拟申请延期的;
(三)上一年度评审不合格,被中止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或减免部分奖学金的。
第十七条 年度评审主要从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学习/科研态度、活动表现四个方面,由各专业学院/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国际学生辅导员对参评奖学金生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定量打分和定性评价,提出下一学年是否具备继续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资格、或恢复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资格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年度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年度评审的实施办法、评审标准、评分细则和工作流程;严格组织评审,认真审核材料,形成评审结果,并在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年度评审工作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各专业学院/书院、留学生中心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授课教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留学生中心。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学校上报的评审结果,综合评审是否继续授予参评奖学金生下一学年的奖学金资格,并将最终批复意见反馈至学校,由留学生中心告知参评奖学金生年度评审结果。
第六章 奖学金的停发和取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发奖学金:
(一)因个人原因未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业申请休学的;
(三)申请退学或肄业离校的,以及被开除学籍的;
(四)在学期间,出现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不当言行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或超过奖学金资助期限的。
第二十一条 被中止或取消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的奖学金生,具备学习条件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继续在校学习,相关费用自行承担。自费学习期间,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工作,评审合格且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后,自再下一学年起恢复奖学金资格。未参加年度评审或评审不通过的,其奖学金资格将不再恢复,相关费用继续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生完成学籍注册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的,须向所在学院(研究生须向导师)和留学生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留学生中心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公布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其奖学金资格将不再恢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奖学金生,不得同时接受中国各级政府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的资助。由中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奖学金,根据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确定二者兼得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留学生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