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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设备管理制度

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3〕71号)的文件精神,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主要来源于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经费、上级拨款、自筹经费、企事业及个人赞助或捐助等。

  第三条  开放基金用于支持我校仪器设备开放和实验室开放的相关工作。主要支持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实验、测试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开放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建账,批准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凡是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利用已纳入学校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均可申请开放基金;优先支持40岁以下,科研经费较少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实行补贴制,补贴额度最高为20000元,申请人按照1:1配套投入。

  第七条  开放基金的支出范围为:

  (一)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租赁费、测试费、维修(护)费;

  (二)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税费、人员酬金、加班费、劳务费、评审费。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于每学期初发布开放基金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通知相关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函评或会议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的项目和额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评审结果给相关单位下达使用开放基金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将配套经费转账到相应的仪器设备开放独立核算账户,方可预约使用仪器设备。实验或测试完成后,申请人凭开放基金通知书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使用批复的经费。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  对于开放共享程度高、服务成效突出的实验室或机组,按照《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3〕7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经费不予保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和机组人员须按规定使用批复的经费,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经费,一经发现,按照《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与申诉规定》(北京理工大学令〔2014〕125号)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项目申请表

            2.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项目通知书


相关附件:

  • 2018G59 附件1 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项目申请表.doc
  • 2018G59 附件2 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项目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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