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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设备管理制度

北京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6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办字〔2005〕81号)和《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3〕7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均需纳入考核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

  2.使用时间一年以上;

  3.用途为教学科研。

  第三条  非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二级单位参照一级指标体系框架及分值制定本单位的考核指标,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每年1月份依据《北京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对上一年度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流程:

  1.布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发考核通知。

  2.上报:仪器设备负责人如实填写效益考核评价表,经学院盖章后,由设备干事统一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抽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效益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4.公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考核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六条  依据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得分和学科分类,设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奖,对贵重仪器设备负责人和领用人进行表彰,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颁发获奖证书。原则上奖励比例为5%-10%。

  第七条  对于获奖的仪器设备负责人和领用人,学校将在实验室相关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各学院和各机组应实事求是,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并准备好各项证明材料,供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经核实后,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与申诉规定》(北京理工大学第125号令)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办法》(校办字〔2004〕31号)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指标体系

            2.北京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评价表


相关附件:

  • 2018G53 附件1 北京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指标体系.xlsx
  • 2018G53 附件2 北京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评价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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